頂替抽籤 / 私自轉讓
為保障真正"有住宿需求"同學的權益,同意住宿的同學得視同"完成住宿契約",若於入住前造成違約事實,將依「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希望能減少"代抽"及私自"轉讓"之現象,提高真正"有住宿需求"同學的住宿率。
由於抽籤的床位數量不足,無法人人中籤,除部份"特殊身分"且於期限內繳交必要證明文件的同學,可依規定保障住宿外,針對一般身分的同學,宿舍服務組均以電腦程式處理做到公平、公開地分配(99年以前舊高雄市行政區以外的同學,因通勤就學不易,對住宿的需求都是一樣的)。
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對於住宿需求較低但仍中籤的同學(如新學年度第1學期就出國交換,第2學期才會回校住宿等...),為減少閒置床位情形發生,請各位中籤的同學能在"回復住宿意向"之前,多替真正"有住宿需求"的同學想想,將床位提供給真正"有住宿需求"的同學,謝謝!
附記:為確保住宿申請(抽籤)公平原則,嚴禁頂替或中籤後讓授床位;如經查證屬實,將依「學生宿舍管理辦法」查辦。
「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如次:
第三章 繳費與進住
第十一條
一、核准住宿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住宿費,無法於期限內繳交住宿費用者,應於期限內申請延期繳交。
二、未於期限內申請延期繳交者以自願退宿論。
第十二條 住宿學生如有下列各款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限期退宿外,並取消次一學期申請住宿之權利:
一、擅自頂讓床位、霸佔床位、或拒絕他人合法進住,情節重大者。
二、於宿舍區賭博、酗酒鬧事、鬥毆,情節重大者。
三、儲存危險物品或違禁物,情節重大者。
四、擅自留宿非住宿生,經學生宿舍輔導教官或宿舍相關行政人員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偕同異性進入宿舍或擅自進入異性宿舍者。
六、引介商人進出學生宿舍買賣物品,經學生宿舍輔導教官或宿舍相關行政人員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七、擅自接裝未經學校同意之電器,經學生宿舍輔導教官或宿舍相關行政人員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八、擅自在宿舍內炊膳,經學生宿舍輔導教官或宿舍相關行政人員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九、擅自在寢室內飼養動物,經學生宿舍輔導教官或宿舍相關行政人員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十、擅自更換寢室門鎖者。
十一、不依規定申請住宿而私自進住者。
十二、汽、機車違規於宿舍區通行或停放,經取締滿三次者。
十三、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嚴重影響他人作息者。
十四、故意損壞宿舍公物者。
十五、因過失損壞宿舍公物經要求限期賠償,逾期不賠償者。
十六、違反宿舍自治委員會訂定之相關住宿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七、於學生宿舍內竊取他人財物,經查屬實者(涉民、刑事部分移法送辦)。
十八、個人蓄意或疏失而引發宿舍火災,經查屬實者(涉民、刑事部分移法偵辦)。
十九、未經宿舍服務組許可而擅自調換床位者。
二十、宿舍區禁止吸菸,經勸阻無效而再犯者。
二十一、當學期欠繳住宿相關費用,且在次一學期開學前仍未繳清者。
第五章 退宿
第二十一條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一、畢業、休學、退學、轉學。(出國《他校》交流得比照)
二、依本辦法規定視同自願退宿者。
三、違反規定被勒令退宿者。
四、因其它因素或特殊情形而終止住宿契約者。
第二十二條 退宿程序:
一、退宿申請:於宿服組公告之申請期限內上網申請退宿。
二、查核是否欠費:依退宿名冊或宿服組開立之「學生宿舍新進、離退、更換寢室流程單」至宿舍服務站辦理退宿,並查核寢室電費是否已完成繳交。
三、繳交鑰匙及感應扣:完成個人物品搬離及寢室清理工作後,將房間鑰匙及感應扣繳交至所屬服務站由宿舍服務員簽收。
住宿學生毀損宿舍公物者,應俟其賠償後,始得申請退宿。
第二十三條 退費規定:
一、住宿學生因畢業、休學、退學、轉學而申請退宿者,其退費標準如下:
(一)住宿期間未逾全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住宿費。
(二)住宿期間已逾全學期三分之一,但未達全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住宿費。
(三)住宿期間已逾全學期三分之二者,不得申請退費。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退宿申請者,或參加宿舍抽籤中籤同意住宿一學年,但因故要辦理第二學期退宿者,上述兩種情況之學生如於開學之前來申請退宿者,退還三分之二住宿費。
三、開學後,非因畢業、休學、退學、轉學等因素申請退宿者,不得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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