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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替抽籤 / 私自轉讓

  為保障真正"有住宿需求"同學的權益,同意住宿的同學得視同"完成住宿契約",若於入住前造成違約事實,將依「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希望能減少"代抽"私自"轉讓"之現象,提高真正"有住宿需求"同學的住宿率。

  由於抽籤的床位數量不足,無法人人中籤,除部份"特殊身分"且於期限內繳交必要證明文件的同學,可依規定保障住宿外,針對一般身分的同學,宿舍服務組均以電腦程式處理做到公平、公開地分配(99年以前舊高雄市行政區以外的同學,因通勤就學不易,對住宿的需求都是一樣的)。

  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對於住宿需求較低但仍中籤的同學(如新學年度第1學期就出國交換,第2學期才會回校住宿等...),為減少閒置床位情形發生,請各位中籤的同學能在"回復住宿意向"之前,多替真正"有住宿需求"的同學想想,將床位提供給真正"有住宿需求"的同學,謝謝!

附記:為確保住宿申請(抽籤)公平原則,嚴禁頂替中籤後讓授床位如經查證屬實將依學生宿舍管理辦法查辦

「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如次:

 

第三章  繳費與進住

第十一條

一、核准住宿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住宿費,無法於期限內繳交住宿費用者,應於期限內申請延期繳交。

二、未於期限內申請延期繳交者以自願退宿論。

 

第十二條  住宿學生如有下列各款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限期退宿外,並取消次一學期申請住宿之權利:

一、擅自頂讓床位霸佔床位、或拒絕他人合法進住,情節重大者。

二、於宿舍區賭博、酗酒鬧事、鬥毆,情節重大者。

三、儲存危險物品或違禁物,情節重大者。

四、擅自留宿非住宿生經學生宿舍輔導教官或宿舍相關行政人員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偕同異性進入宿舍或擅自進入異性宿舍者。

六、引介商人進出學生宿舍買賣物品,經學生宿舍輔導教官或宿舍相關行政人員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七、擅自接裝未經學校同意之電器,經學生宿舍輔導教官或宿舍相關行政人員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八、擅自在宿舍內炊膳,經學生宿舍輔導教官或宿舍相關行政人員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九、擅自在寢室內飼養動物,經學生宿舍輔導教官或宿舍相關行政人員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十、擅自更換寢室門鎖者。

十一、不依規定申請住宿而私自進住者

十二、汽、機車違規於宿舍區通行或停放,經取締滿三次者。

十三、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嚴重影響他人作息者

十四、故意損壞宿舍公物者。

十五、因過失損壞宿舍公物經要求限期賠償,逾期不賠償者。

十六、違反宿舍自治委員會訂定之相關住宿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七、於學生宿舍內竊取他人財物,經查屬實者(涉民、刑事部分移法送辦)。

十八、個人蓄意或疏失而引發宿舍火災,經查屬實者(涉民、刑事部分移法偵辦)。

十九、未經宿舍服務組許可而擅自調換床位者

二十、宿舍區禁止吸菸,經勸阻無效而再犯者。

二十一、當學期欠繳住宿相關費用且在次一學期開學前仍未繳清者

第五章  退宿

第二十一條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一、畢業、休學、退學、轉學(出國《他校》交流得比照)

二、依本辦法規定視同自願退宿者

三、違反規定被勒令退宿者

四、因其它因素或特殊情形而終止住宿契約者

第二十二條  退宿程序

一、退宿申請:於宿服組公告之申請期限內上網申請退宿。

二、查核是否欠費:依退宿名冊或宿服組開立之「學生宿舍新進、離退、更換寢室流程單」至宿舍服務站辦理退宿,並查核寢室電費是否已完成繳交。

三、繳交鑰匙及感應扣:完成個人物品搬離及寢室清理工作後,將房間鑰匙及感應扣繳交至所屬服務站由宿舍服務員簽收。

住宿學生毀損宿舍公物者,應俟其賠償後,始得申請退宿。

第二十三條  退費規定

一、住宿學生因畢業休學退學轉學而申請退宿者,其退費標準如下:

(一)住宿期間未逾全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住宿費。

(二)住宿期間已逾全學期三分之一,但未達全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住宿費。

(三)住宿期間已逾全學期三分之二者,不得申請退費。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退宿申請者,或參加宿舍抽籤中籤同意住宿一學年,但因故要辦理第二學期退宿者,上述兩種情況之學生於開學之前來申請退宿者退還三分之二住宿費

三、開學後非因畢業休學退學轉學等因素申請退宿者不得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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